許多車主認為,為愛車購買了所謂的“全險”,就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發生損失都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可以高枕無憂。事實并非如此。“全險”通常只是一個通俗說法,一般指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主要險種的組合,它并非一個包羅萬象的“萬能險”。在汽車使用和維修過程中,存在多種特定情況,即使投保了齊全的險種,保險公司也可能會依據保險合同條款拒絕理賠。了解這些免責情形,對于車主合理利用保險、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至關重要。
一、車輛維修期間的意外損失
當車輛在維修廠(包括4S店或第三方修理廠)進行保養、維修、改裝期間,車輛處于維修方的保管和控制之下。在此期間發生的任何意外損壞,如維修工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碰撞、劃痕,或其他車輛造成的刮蹭,甚至零件被盜等情況,通常不屬于車損險的賠償范圍。因為保險條款中一般約定,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保養期間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免責。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負有保管責任的維修方承擔。車主在交車前應確認車輛狀況,并了解維修方的責任保險情況。
二、人為故意或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壞
這是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之一——不可保風險。如果車輛的損壞是由于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一律拒賠。例如,為騙取保險金而故意砸壞車輛、制造事故現場等,不僅無法獲賠,還可能涉嫌保險詐騙罪。
因違法行為導致的車輛損壞也不在賠付之列。常見情形包括:
- 駕駛人員不合格:如無證駕駛、駕駛證被暫扣或吊銷期間、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
- 車輛不合格:車輛未按規定年檢或年檢不合格,車輛在“脫保”期間發生事故。
- 危險駕駛行為:醉酒駕駛、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吸毒后駕駛。
- 其他違法活動:利用車輛從事犯罪活動或逃避法律追捕過程中發生事故。
三、車輛自然磨損與老化
汽車作為一種消耗品,其零部件會隨著使用時間和里程的增加而自然磨損、老化、腐蝕或出現故障。例如,輪胎的正常磨損、橡膠部件的老化開裂、蓄電池的壽命終結、漆面的自然氧化等。這些屬于正常的損耗性質,是車輛使用的必然結果,而非突發的、外來的意外事故所致,因此不屬于車損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維修或更換這類部件的費用需要車主自行承擔。
四、未經定損擅自維修的費用
發生保險事故后,正確的流程是:保護現場并報案→保險公司派員查勘、定損→車主或維修廠根據定損金額進行維修→提交理賠材料。如果車主在事故發生后,未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定損,就自行將車輛送至修理廠修復完畢,屆時再向保險公司索賠,很可能會遭到拒賠或賠償數額產生爭議。因為保險公司無法核實損失是否真實發生以及損失程度是否與維修項目、金額匹配。因此,務必遵循“先定損,后維修”的原則。
五、新增設備的單獨損失
如果車主在購車后,自行加裝了如高檔音響、尾翼、大包圍、行李架等新增設備,這部分設備通常不在原廠車損險的保障范圍內。除非車主為此額外投保了“新增設備損失險”這個附加險,否則在事故中這些設備的損壞將無法獲得車損險的賠償。僅車輛原廠配置的部分在定損范圍內。
六、發動機涉水損壞后的不當操作
雖然車損險的保險責任已包含“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在2020年車險綜合改革后,涉水險責任已并入車損險),但這里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免責條款:如果車輛在涉水熄火后,駕駛人強行二次啟動發動機,由此導致的發動機進水損壞擴大部分,保險公司通常不予賠償。因為二次啟動被視為人為故意擴大損失的行為。正確的做法是:車輛涉水熄火后,立即關閉電源,下車至安全地帶,撥打保險公司和救援電話,等待拖車救援,切勿嘗試再次點火。
七、非合同約定的使用性質與區域
保險合同會明確約定車輛的使用性質(如家庭自用、非營業企業用車、營業性運輸等)和主要行駛區域。如果車主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例如將家庭自用車用于網約車營運),且未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補繳保費,那么在營運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有權依據條款拒賠。同樣,如果長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行駛區域以外使用,也可能影響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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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轉移風險的重要工具,但絕非“萬能鑰匙”。車主在投保時,務必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清晰了解自己所購保險的保障范圍和限制條件。在車輛日常使用和維修保養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操作,出險后按正規流程處理,才能真正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避免陷入“全險不全賠”的困境。對于維修服務,選擇信譽良好、管理規范的商家,并明確雙方責任,也是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一環。